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界定,追逐、拦截、谩骂以及恐吓他人类型等行为,若
情节严重恶劣则归类于
寻衅滋事犯罪范畴。由此可见,当某人对他人实施
威胁恐吓,且其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时,便可将此类行为视为
寻衅滋事罪行进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