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文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并无
犯罪现实支撑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况,应由地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
起诉的最终裁决。若此案中的
犯罪情节微小,并且按照
刑法的明确规定无需施加
刑罚甚至可予以免除,那么人民检察院同样有权利对此案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实践操作过程当中,要决定是否对某位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需满足如下至少其中之一的条件:首先,该犯罪嫌疑人体现出没有犯罪的真实情况,即无法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实他确实实施了相关
犯罪行为;其次,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例如犯罪嫌疑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中所列出的任何一种不应受到
刑事追责的情况;最后,若本案中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按照刑法的明确规定无需施加刑罚甚至可予以免除,那么人民检察院同样有权对此案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与此同时,对于在侦查过程中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的财物,均应解除相应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倘若被不起诉人需要接受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
违法所得,人民检察院应提出相应的检察意见,并将其移交给相关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同时还应要求相关主管机关尽快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
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