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已经获取同级人
民法院所判处的第
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倘若对此类判决或裁定持不同意见,应依法提起
抗诉,抗诉方式应透过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及将抗诉书抄送给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然而,若上级人民检察院经仔细研究后认为该抗诉并不合理,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递交申请撤回抗诉并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通告。如若要撤销针对强奸罪的指控,应当由负责发起
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向上诉法庭递交
撤诉申请。在此环节,检察机关应谨慎对待每一起指控案件,在审理完毕后,视情况认为指控事实不足或存在其他法定撤诉情况时,有权决定撤回指控。撤诉申请应以
书面形式提交,并详细阐述撤诉原因与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撤诉申请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通常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一旦法院做出判决,检察机关便无法撤诉,因为判决已具备法律约束力。若判决已成既定事实,检察机关可对判决提出上诉,而非撤诉。总而言之,撤诉应由检察机关依循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而非由
当事人自行提出。若当事人欲撤诉,应通过其辩护律师或
代理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撤诉并按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
案卷、
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