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
犯罪客体主要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的资金予以侵犯。依据详实权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详细规定,挪用资金罪系指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的在职员工,以职务权限为依托,擅自挪动其所在单位的资金资产,将其专用于个人私欲或者他人借贷,在特定条件下有以下几种情况:即挪用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且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仍未返还;或者虽然未满整整三个月,然而挪用款项的金额已属较大且用以进行获利性质的商业活动;又或者虽然并未用作任何商业活动,但已经实施了非法操作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