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72条之明确规定,为确保被告人能够如期遵守
取保候审阶段的各项规定,
保证金须由相关保
证人将款项提交至
执行机构所指定的特
定金融机构的专属账户内予以保存管理。因此,在涉及到取保候审所需支付的保障金方面,应当由实际被取保候审者或其
代理人为该笔费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
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