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之具体规定,若罪犯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感化及深刻认识自身过错展示出良好悔过表现或出现有
立功行为等情形时,便可能获得
减刑。对于涉嫌
盗窃相关
犯罪行为的嫌犯或被告人而言,其能否享受减刑权利,关键在于其狱中行为举止是否达到上述规制条件。如若满足此类要求,从法理层面考虑,他们确实有权提出减刑申请。然而,减刑的具体时间周期与条件均由法院针对个案实际情况进行公正裁决,
法规并没有对此予以明文设定
盗窃罪嫌犯还款完毕后减刑所需等待的特定时间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