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责任为
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士及其他
诉讼相关方提供充分的辩护权保护以及其他必要的
诉讼权益保障。当适用取保候审的保
证人为履行其应有义务遇到困难,或者由于其它因素导致需变更其身份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适格诉讼参与人均有权向上述三大司法机构提交申请,以期获得新的保证人支持。若原保证人涉嫌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或人格尊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样享有提起控诉的权利。因此,更换
取保候审保证人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应得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
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