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取
保释许可之后,被裁定保释的人士必须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全部条款,其中包涵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他们不能擅
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者乡村;其次,他们有义务随时向司法机关汇报自己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的变更情况;再次,他们应尽可能早地到达指定地点,并且
保证不会妨碍
证人出庭作证;最后,他们不能销毁、篡改或干扰任何
证据,也不能对同案人员进行
串供。若被裁定保释的人士违背以上任何一项规定,都有可能导致
保证金被没收,乃至面临更为严重的后果,如再度被捕等。因此,被裁定保释的人士务必严格遵守上述法律
法规,以确保自身不再遭受强制
拘留之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