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性措施,旨在给予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特定情况之下临时性解除
拘留的权利,同时亦须严格遵守各种限制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被批准取保候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多重规定,其中包括不可擅
自离开其所在地区(市、县)、严禁干预他人
证言行为、不得销毁、篡改甚至
伪造证据以及串通口供等方面。若以上行为触犯任何一条,都将面临
保证金被依法没收的风险,且可能遭受警方重新拘捕或采取其他相应惩戒措施。故而,在被赋予取保候审权利的同时,
当事人依然存在一定概率会受到
逮捕的可能性,具体视乎其是否严格遵循
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若保持守法践行,则无虞遭遇拘捕风险;反之,若违背上述规定,很可能再度面临遭拘捕或其他
法律制裁的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