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之明定,赔付责任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次日起算两个月期限内,就是否进行
赔偿事宜做出明确决定。若决定予以赔偿,则应依法制定赔偿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送达至赔偿请求方
当事人手中。反之,如决定不予以赔偿,也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以
书面形式告知赔偿请求方当事人,同时详细说明不予赔偿的具体缘由。因此,原则上讲,从提出赔偿申请到有可能收到赔偿决定书的时间,最短应为两个月零十日共21天;而最长的期限则可能涵盖了两个月零十日以及协商与决策所耗费的时间。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是否进行赔偿的决定往往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复杂性、
证据的搜集与审查等等,故具体的处理时限可能会因情况而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