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肇事罪中,全责及主责这两种法律责任所代表的意义有着本质性的差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若在
交通事故发生后
当事人存在逃避责任的行为,那么该方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倘若有确凿的
证据能够表明另一方当事人同样存在过失行为,则可适当减轻其责任负担。再者,当事人蓄意破坏事故现场、
伪造证据或者
销毁证据的,均将承担相应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此可见,全责并非简单地代表着当事人对此事故负责完全责任,而主责则有可能表示当事人对事故负有的责任并非全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根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归属。这就意味着,责任的判定必须要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以及过错程度进行综合考量。此外,第九十三条还对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这并不直接关系到全责与主责的划分问题。总而言之,交通肇事罪中的全责与主责在法律责任层面上存在显著差别,全责意味着当事人应对事故负有完全的责任,而主责则意味着当事人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
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