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以斡旋方式实施受贿
犯罪通常构成
刑事犯罪。该法律条款有针对性地明确指出,倘若
国家公职人员凭借其职权或者资质所衍生的优势地位,借助其他国家公职人员
执行公务时进行作弊,从而为请托人谋求不当利益,甚至索取或者收取财物的行为,必须按照法律
法规中的
受贿罪来界定
处罚。因此,在存在这种特定情形并且完全满足刑法中有关受贿罪的其他必要
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此类以斡旋方式实施的受贿行径便会被视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