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三百八十三条明文规定,
贪污犯罪的具体惩罚标准如下所示: 如贪污数额达到一定数量或存在诸多其他严重情节时,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留,同时并处一
定金额
罚金。若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还伴有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应处以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附加罚款及没收部分财产作为惩戒。至于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者,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样需缴纳罚款或全部没收其财产; 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那么将面临无期徒刑甚至
死刑的严厉制裁,同时还会被没收所有财产。另外,对于那些在
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真心悔过、积极退赃,从而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
贪污罪犯,如果满足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可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处罚; 而对于符合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也可适当
从轻处罚。因此,
贪污受贿罪的刑期主要取决于贪污数额的大小以及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具体的刑期需根据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故无法给出一个确切的数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
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