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保释审查期间,并不应当被视为
缓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三条的严谨规定,
缓刑考验期应确切地从裁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保释审查则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举措,通常包括在国家司法体系中,法院、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在判定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提供
担保人或缴纳
保证金之后,允许他们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无需待押的情况下,维持日常的生活秩序以及工作状态。然而,上述举措并不属于刑法所明定的缓刑考验期限的范围之内。因此,在进行保释审查期间,不能将其纳入到缓刑考验期限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