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对疑犯实施
拘留时,应在
当事人被送往看守所
羁押之前,立即将其带入看守所;并且,最晚也不能超出二十四个工作小时。同时,如果不存在因情况复杂而无法履行通知职责或涉嫌触犯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及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且这种通知行为可能阻碍到案件调查工作的话,公安机关需于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
被拘留人员的亲属发出正式通知。因此,一般来说,当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其亲属通常在二十四小时内便能接获相关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