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到
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之后,需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若历经32日后方获得
取保候审决定,此可能已经滞后,因据法律所定,裁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作出。如若超过此期限,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力向相关部门寻求不同意的原因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