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接获
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申请之后,均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依法作出是否同意改变相应措施的决议。若认定不能采纳变更意见,应向
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做出明确告知且解释其政策理念缘由。据此,若
犯罪嫌疑方、被告人,以及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乃至
辩护律师有
取保候审的需求,皆需在提交申请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等待决策结果。若申请得以通过,被控告人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可在申请通过后的数天内获得释放,具体的释放日期则视具体的
执行流程与司法机构的工作效率而定。反之,若申请遭到拒绝,申请人将会被告知拒绝的原因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