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所有涉及
刑事领域的案件,包括
经济犯罪等各类
犯罪类型,其侦查工作均应由公安司法机关来执行,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有特别说明,否则不允许例外。因此,对于
数额较大罪行较重的
职务侵占行为而言,其
立案侦查工作也应该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交由负有责任的公安司法机构来承担和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
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