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倘若人民检察院经过慎重考虑后作出不
起诉决定,则必须将这份
不起诉决定书送交至相关公安机关。若公安机关对此类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若其复议请求依然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亦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复核请求。这便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倘若法院并未
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或是检察院皆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行使复议权或是复核权以争取变更原有的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