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下称“刑法”)的第二百七十一条中,虽然明确规定了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内容,但是对于其退赃方面的事宜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然而,基于刑法所秉持的一般原则,罪犯在实施
犯罪行为之后,倘若能够主动归还
赃款,则可以被视作其具有悔过之心的表现之一,这或许能对其定罪惩罚时的裁决过程产生积极影响。另外,倘若受害单位决定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案,那么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往往会依据具体的情形来决定是否支持退赃的请求。在现实操作过程当中,若是罪犯希望实现退赃,通常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程序,比如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
递交退赃申请,同时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而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旧会结合案件的具体详情,例如退赃的数额、时间、方式以及对受害单位造成的影响等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考虑,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退赃的申请,并将此作为衡量
量刑轻重的参考因素之一。因此,尽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并未直接涉及到职务侵占罪的退赃问题,但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来看,罪犯有条件进行退赃,且这样的行为有可能对
定罪量刑产生积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