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述,只有在特殊案件中,公安机关方能依法对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实行事先
拘留。该法条并未明文规定,
涉案金额达到某一标准时一定会引起
刑事拘留措施的执行,而是在列举的六项可以实施先行拘留的案件状况中,仅对此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因此,涉案金额的多寡,并非是决定是否实施刑事拘留的唯一因素,我们不能简单地以金额为依据来推测是否应当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
强制措施,而应考虑其行为是否符合上述那六项先行
拘留的条件。即便涉案金额较大,可能构成
犯罪,然而最终是否会采取拘留手段,仍然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状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等多种因素来做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