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刑事拘留120日的阶段可能涵盖了
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与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两个方面。详细解析如下:首先,依据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若案件情节较为复杂且
期限届满仍无法结案者,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其次,根据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对于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所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
犯罪团伙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
犯罪涉及范围广泛、取证难度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仍未能
侦查终结的情形下,经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至两个月。因此,刑事拘留120日的可能性在于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并可能叠加延长的期限。至于是否需要延长以及延长的具体时长,则需视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决策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