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85条明确规定,待公安局决定
拘留嫌疑人之时,必须立即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
羁押,最晚不能超过24个小时。此项条款清楚表明了
刑事拘留事务通常是要送至看守所执行的,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涉嫌重大的国家安全
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并且通知
被拘留者的家人会妨碍案件的正常侦查工作。在此种特定情境之下,公安局可以选择暂缓向被拘留者的亲属通报相关消息,然而,若上述妨碍侦查的状况已经消除,则应立刻通知其
家属。据此,按照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来看,刑事拘留进入看守所执行是常规操作,而不进入看守所则属于特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