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已获准取保候审的被控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必须遵循诸多相关规定,其中包括禁止与其涉及案情的特定人士进行面谈或联络通讯。换句话说,若经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禁止被取保候审者与任何特定人士接触面谈或相互通讯,那么该取保候审
当事人便无法自行私自与这些人进行接触。倘若在此期间出现
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其所缴纳的
保证金被依法没收,同时还可能面临着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接受
监视居住甚至
羁押等严重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