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对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采取
逮捕措施时,必须依法经过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的批准,同时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此类命令。这就明确指出,
刑事拘留的权利赋予给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而行政执
行权归属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拘留的执行权限与批准流程,第八十二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具体内容包括公安机关先行
拘留的六种情况,如正处于预备阶段、正在实施
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在
犯罪过程中立刻被发现等等。然而,即使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公安机关仍有义务在强制
限制人身自由后,及时地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报相关事件;且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公正、合法地行使权力。总之,虽然刑事拘留的实行由公安机关负责,但是其许可执行权仍然应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依法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