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可以得知,
批准逮捕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主要涵盖了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有
证据证实存在
犯罪事实,并且预期会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其次,如果仅通过取保候审无法避免其对社会产生潜在的风险,比如,有可能再次实施
犯罪行为、危害到国家安全、损害
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等危险状况,或者意图销毁、篡改证据、妨碍
证人作证、串通口供、对受害者、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报复、试图自杀或
逃逸等行为;再者,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是否愿意认罪服法等因素;此外,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同时曾有过
故意犯罪记录或者身份尚未明确的人员,也应依法予以
逮捕;最后,如果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遵守相关规定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情节恶劣的,同样可以依法对其实施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