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普通
公诉案件的审判期间原则上应在两个月内完成,最晚则不允许超过三个月。然而若案件可能对被告人处以
死刑或同时涉及到附属
民事诉讼部分,或是还有其他特定情况发生时,在上诉法院的核准下,审判期限可适当予以延长,最多可达三个月。如若仍需延期,必须及时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准决定后方能执行。倘若人民法院因故变更了案件的
管辖权,那么审判期限将自新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之后,并将补充侦查结果移交至人民法院之时,人民法院也会重新设定审判期限。对于
盗窃罪这一类的公诉案件,其审判期限同样应当遵循以上所述的规定。至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
证据的搜集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