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原则性规定,检察机关在审议并最终决定不予
起诉的案件中须依照同款之规定同步解除对涉案财务的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三项
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如果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于涉嫌洗钱罪行而遭到检方的指控并最终由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话,那么相应用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强制措施也应随之解除。值得一提的是,此种情形下,''对于被不起诉人员与其亲属的告知工作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而遗憾的是,这份法条并未特别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应在何种期限内通知到对应的被不起诉人和
家属。因此,具体的告知期限很可能会依据个案的具体事实状况及当地司法实际而有所差异。若欲探究更为详尽的时效规定,不妨查阅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或者向具体的法律专家寻求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