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明文规定,
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妇孺孩童的行为,极易构成
刑事犯罪,而且这类
违法犯罪的
法定量刑区间广泛,包含了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不等的
有期徒刑及对应的
罚金;在情节极其恶劣的情况下,甚至会被
判处死刑,同时还将面临财物的扣押和没收。换言之,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妇孺孩童的罪行,其
法定刑罚的覆盖区域既包含了十年或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罚,又包括了无限期
徒刑以及伴随罚金或
没收财产的严厉惩戒。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出,
缓刑通常仅适用于那些已经被法庭宣判为
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犯人,且这些犯人必须要符合一些特定的条件,比如其所犯罪行的程度轻微、具备真切的悔过表现、没有再次进行犯罪的风险,并且认定其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任何不良影响等等。然而,由于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妇孺孩童的罪行,其法定
刑罚的覆盖区域已经跨越了有期徒刑十年及以上和无限期徒刑,这无疑已经超越了缓刑制度适用时对于刑期的最低要求。因此,从现有的法律
法规来看,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妇孺孩童的罪行,是无法定罪后给予缓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