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明文规定,被批准采取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之人所交纳的
保证金须悉数存入由执行机关所指定的银行专门开设的专用账户之内。因此,取保候审申请人有义务亲自或委托他人前往执行机关所指定的银行进行保证金的交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
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