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被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未获得到
执行机构许可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得擅
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乡村区域。若在此过程中需前往外地办事,务必提前向执行机构报备,并且在征得其审批同意后方能成行。然而,倘若公民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则可能导致其原本缴纳的部分或所有
保证金被没收,同时还可能面临着被要求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新的
担保人、接受
监视居住或者
逮捕等严峻的法律后果。为此,在
取保候审期间,如有外出需求,请务必向执行机构提交申请,以获取相应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