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取
保释候审之后,公安机关是否仍然对
当事人进行定期走访,具体情况需依据案件事实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
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义务遵循相关规则,这些规则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不得擅
自离境、不得擅自与他人相见、要按时回案接受调查、不能干扰
证人作证、不得销毁或者篡改
证据、不得互相串通口供等等。若被监视居住者违反上述规定,且
情节严重,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将其
逮捕。换言之,只要被监视居住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能并不会频繁地登门拜访;然而,一旦出现
违规行为,公安机关便有可能上门实施逮捕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法律手段。因此,公安机关是否会再次登门拜访,完全取决于被监视居住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