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法律”)第八十五条的明文规定,
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在全面细致的初步调查基础上,针对涉嫌构成
犯罪的人员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在此之后,被采取
拘留措施之人应依法交付看守所关押拘禁,除出现特定的极端情况以外。相较之下,看守所在
羁押方式上与监狱内部的服刑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实际上,羁押仅仅属于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阶段,其初衷在于确保侦查工作得以顺利推进。因此,刑事拘留本身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入狱服刑,亦即,这并不代表着
当事人将立即面临定罪
量刑。至于是否会被判定为罪犯,进而需要在监狱内接受
刑罚,则需经过法院的严谨审理及公正判决方可确定。若经法院裁决确认为有罪,那么
被拘留者才有可能面临在监狱内服刑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