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阶段,
涉嫌犯罪而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下 的嫌疑人或被告务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各项规定。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未经过执行机关的书面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居住地所在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2. 倘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有所变更,需在得知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申报;3. 接到
传唤时,必须按期抵达执行地点;4. 严禁通过任何手段影响
证人提供真实可信的
证言;5. 不得故意销毁、伪造
证据或串通他人捏造
虚假供词。除此之外,法院、检察院乃至公安机关均有权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命令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额外履行其他限制性义务,例如禁止踏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进行会面通信及进行某些特定活动等,同时也可能要求其将相关证件移交给执行机关保管。假如这些因涉嫌犯罪而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下的嫌疑人或被告未能遵守上述规定,那么已经缴纳的
保证金将会被部分或全额没收,并且还可能被要求写下深刻的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
担保人,甚至可能面临
监视居住或
逮捕的严厉
处罚。若
情节严重,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则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
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