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文规定,特定情况下对违反
刑法者执行
拘留的时间与具体流程如下:首先,公安机关在对被拘捕公民实施拘留行为时,务必出具相关的
拘留证明文件;其次,
被拘留之人在接受完拘留之后,须尽快交付看守所
羁押,这一过程最晚不能超出次日零点;接着,若无特殊原因(如无法联系到被拘留人员或其涉嫌进行
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等
犯罪活动),则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正式通知被拘留人的
近亲家属;最后,如果确实存在阻碍侦查工作进行的情况,那么应在阻碍状况消除之后迅即将信息传达给被拘留人的亲属。以上所述的各种流程以及所需遵守的时间限制,乃是现行
法规中针对
刑事拘留行为所确立的严格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