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及单位
合同诈骗类
犯罪的罚则施加对象应以单位自身为立足点,而非个人。若单位以
法人身份涉案,应由该单位自行承担相关
刑事法律责任,可能涵盖的
刑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罚款、
没收财产等。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
直接责任人在此类犯罪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他们亦有可能被
追责,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能面临被处以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相应
罚金。具体的刑罚裁量将综合考虑
诈骗金额、
情节严重程度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