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行为本身并不等同于留下了
案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六条规定,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活动中一种强制性的措施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特定情况下,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避免
触犯法律游戏规则而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取保候审的实施,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
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案底则通常是指个人因为
涉嫌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记录在案的历史记录。然而,取保候审这一行为本身并不代表着被取保候审者已经构成了
犯罪事实,因此,除非经过严谨的司法审判程序,最终被判定为有罪,否则取保候审并不会直接导致案底的产生。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被证实确实存在
犯罪行为并且受到了相应的
刑事制裁,那么此时才会真正地形成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