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在执行
拘留措施时,须于拘留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正式告知
被拘留者的
近亲属,除非出现无法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或涉及到可能对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特殊案件的侦查工作造成阻碍的情况。因此,在
刑事拘留程序中,公安机关负有向被拘留者
家属进行通知的义务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