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返还与审判时限间是否存在着必然关联性,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并无明文规定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依从关系。
取保候审本质上属于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手段之一,而判决则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最终的裁决结果。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对人
民法院在审理
公诉案件时所应遵循的法定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却并未涉及到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返还与判决时限之间的关联性问题。因此,依照现行的法律框架来看,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返还与判决时限之间并不具备直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