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具备与违反
法规的挑衅骚扰有密切相关性的
犯罪行为,这类犯罪行为通常是由个人为了表现其强大或者蛮横的性格,或者释放自己的负面情绪而产生的,主要表现为他们会无缘无故地挑衅、殴打他人,或者追逐、围堵、
侮辱和恐吓这些人和其他可以受影响的人们;他们还可能会强行索取或抢占不属于他们的物品,肆意损坏或占据公众和
私人财产;甚至还会在公共场合制造混乱,
扰乱社会秩序稳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文规定,若个人行为符合上述描述中的任何一种情况,而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实质的破坏,那么他很可能会受到
刑事追究,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倘若个人多次组织、煽动他人做出上述
违法行为,且破坏程度极为恶劣,严重干扰社会正常运行秩序,那么他将面临更为严厉的
法律制裁,不仅会遭受长达五年至十年的牢狱之灾,还可能被强制缴纳
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