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在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被捕之后,由人民检察院依然承担着审查其继续
羁押必要性的神圣职责。换言之,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被捕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将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常为十日),对他们的羁押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若经审查,相关部门发现已无需继续实施羁押,他们必会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合理建议。由此可见,从
刑事拘留到最终下达
逮捕令的整个过程,主要受到
逮捕决议及其执行情况,以及后续的必要性审查程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理想状况下,倘若审查过程进展顺利且无任何法律阻碍,那么在逮捕后的十日内便有可能作出逮捕决定,然而,实际情况往往会因为各种复杂因素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