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文之规定,
强制猥亵他人或
侮辱妇女之
违法行为,若获得受害者的宽宥谅解,有可能视作
犯罪分子罪责悔悟的彰显姿态,以此作为法院在
量刑裁决上考量的酌情参考。然而,谅解书自身无法直接判定
刑罚的松紧程度。相反地,法院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全方位的考量与权衡,其中包括犯罪的本质属性、
情节严重性、对社会
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罪责悔悟表现等等诸多因素,以期得出公正合理的刑罚裁决。倘若受害者出具谅解书,表达出对被告的行为予以谅解,愿意接受
赔偿并恳请法院给予
从轻处罚,那么这无疑将对法院的量刑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然而,最终的判决仍需依据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评估后才能做出。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的条件,那么他们可能会在
法定刑的框架内对其施加相对较轻的刑罚。但是,具体的判决结果仍然需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独立判断和决定。因此,尽管谅解书可以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但最终的
处罚结果必须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