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在审理与
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事项时,人民检察院的权限通常会归属于检察长做出决策。然而针对那些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则必须提交至检察委员会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以期做出最恰当的决定。这就意味着,在一般的情况下,当犯罪嫌疑人被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之后,人民检察院将有责任对其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查,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提出
批捕申请。因此,虽然刑事拘留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批捕的发生,但最终是否提出批捕申请,仍需视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结果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