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对于
盗窃行为,可给予五日至十日的
行政拘留处罚,也可视情况附加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若其
情节严重者,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
拘留处罚,并且可以同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倘若此类屡次实施的盗窃电动车电瓶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程度,那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将有可能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刑期拘留。但是,关于实际
拘留期限的长短,仍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以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而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此类
多次盗窃电动车电瓶的行为在六个月之内未曾被公安机关察觉,则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不再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