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律典之中的第九十七条例定,任何在押的罪犯嫌疑犯、被告人士,以及他们的合法
代理人和亲人,乃至他们的
律师,都享有自由请求更改受维护权益方式的权利。当这些享有该项权利的机构或者个人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局提出变更请求时,相关部门和机关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之内给出确定性的答复。对于条件相当充足的取保候审申请,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循上述要求,且自接到通知之时起,有责任尽速提交申请。对收取到的此类申请,法院、检察院或公安局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依法进行判定处理。如果否决了该项改变权益受维护方式的申请,应当及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且详细解释清楚理由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