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严格要求,公安机关仅在特殊状况之下有权对涉案嫌疑人员以先行
拘留的方式进行
羁押监管。然而,值得强调的是,此项
法规并未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下,
刑事拘留措施需由法院做出相应的正式宣判。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拘留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逃避司法调查工作,避免其
逃逸或实施更严重的
犯罪行为。在执行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展开全面而严密的侦查活动,若依据所获取的
证据显示
犯罪事实确凿无疑,则会将相关案件依法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作出最终的法律裁决。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刑事拘留本身并非最终的法律判决结果,仅仅是
刑事诉讼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