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明确规定,侵占罪属于可适用于调解程序的
自诉案件类型之一。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
民法院享有调解权,同时,
自诉人亦有权在宣告判决之前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或撤销
自诉请求。若被告人并未受到
羁押限制,则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自诉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因此,在涉及侵占罪的自诉案件中,是否对被告人实施
逮捕措施主要取决于自诉人的意愿。若自诉人选择通过调解、和解或撤销自诉的方式解决
纠纷,那么被告人可能无需面临逮捕的风险。但若自诉人坚决要求提
起诉讼,且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则法院可能会依法采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然而,最终的决策仍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独立判断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