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且频繁的家庭内部
暴力行为,在法律上被广泛视为虐待性质。
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明确规定,此类持续进行并且频繁发生的
家庭暴力情况,可被其划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针对
离婚相关问题的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以及有关离婚时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所提到的“虐待”范畴之内。
在《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详细揭示了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同时也明确禁止所有
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