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在行使
拘留权力之后,应立即将
被拘留人移送监管场所收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若在此期限之内尚未对被拘留者进行审问,便可能涉嫌违反此项
法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法律并未详细限定在特定时间段内必须完成审讯工作,因此,如果在拘留发生后的适当天数内开展了审讯活动,并且整个程序完全遵循了合法的流程与细则,那么在长达20几天的拘留期间内未进行审讯,实际上并不构成
违法行为。对此类复杂状况,有必要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审视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