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危险驾驶罪的追究职责分配,是由公安部门展开
立案侦查并上报检察机关
提起公诉,最终由人
民法院进行案件审理并作出判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对于此类罪行的惩罚措施主要涵盖了
拘役以及
罚金两大方面。若车辆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员对相关
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起直接的法律责任的话,同样将会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来接受相应的
刑罚处理。此外,当这种恶劣的行为同时符合其他
犯罪条件时,将遵循从严惩处原则,依据
处罚力度更大的那一项规定进行定罪并执行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